-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535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6-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保障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
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八条 厂区要合理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为:原料库、原料处理工序(膨胀、酸化、水洗)、成品库等区域;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浓缩工序等区域;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碎、半成品贮存、混配、包装工序等区域。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1°-2°的坡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十二条 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第十五条 明胶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第十六条 生产用水应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物及各项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八条 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必须为水冲式。
第十九条 产品混配、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空气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二十条 生产设施、电线管、水管、汽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产品、容器。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封闭化。
第三章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操作。
第二十二条 明胶生产可以使用以下原料:(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俗称为毛边皮、二层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厂整理加工的清洁骨粒和直接收购的自然风干的骨料。
禁止使用以下原料:(1)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2)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
第二十三条 明胶生产流程中各工序的卫生要求:
1、原料的前处理,洗料、酸化、碱膨胀及中和等工序的反应容器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物。
2、皮料和骨料在确定中和水洗终点时,应严格卫生质量指标,控制加工助剂酸、碱、石灰在皮料和骨料中的残留量,使其达到控制要求。其中:钙离子(Ca2+)含量应低于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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