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 【发布日期】2005-05-25
  • 【生效日期】2005-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关于对CEPA项下原产于澳门的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按照《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的程序,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共同确认,《〈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附件“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拟生产产品)”中,税则号列32159090的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已正式生产。自2005年6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澳门的上述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