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教语〔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12-16
- 【生效日期】2008-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的通知
(闽教语〔2008〕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语〔2007〕1号),在各设区市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省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3月1日――6日,评估组成员首先在三明市集中培训,分三组对三明市同时进行评估;然后分四组分别评估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四市。
第二阶段:2009年3月9日――13日,分四组分别评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
二、抽查校数
按各设区市申报学校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评估。据此,各地抽查的学校数分别为:泉州7所,福州6所,莆田5所,南平4所,厦门、漳州、三明、宁德、龙岩各3所,共计37所。抽查对象由各评估组另行通知。
三、评估抽查工作组织
1.评估组成员应是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九个设区市分别选送(名单见附件),在三明集中培训后分成九组,每组5人,每校评估时间为半天,评估组在每个设区市评估结束后进行集中反馈。
2. 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从严从细,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最后提出书面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省语委审定。
3.评估结束后,我们将对评估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确认为“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并授牌。
四、评估组报到时间、地点
评估组成员3月1日上午报到,报到地点:三明市三明饭店前楼(总台:0598――8243226),3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
请各地根据以上安排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接待工作按规定从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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