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58号
- 【发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等4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猴屿乡等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等4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猴屿乡等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58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修改长乐市猴屿乡、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请示》(长政地〔2009〕1号)、《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用地(2008年第6号地块)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营前街道(原营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2号)、《关于航城街道工业储备2008年第5、6号地块等2个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3号)、《关于长乐大脉山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业科研实验和生产管理用房建设项目要求修改猴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猴屿乡、航城街道(原航城镇)、营前街道(原营前镇)等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等4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4.8103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58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乡(街道)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3.2111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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