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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7〕51号
  • 【发布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生态化改造申报综合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申报行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国家环保总局承担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商务部、科技部分别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申报和命名程序、考核验收办法、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文件。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向商务部、科技部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绩效证明。申请通过商务部和科技部的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予以批准。

六、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5-2006)共同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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