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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办发[2008]33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办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波及重庆、陕西、甘肃等多个省市,此次地震震感强烈,影响范围大,给地震波及地区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也给文物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并做出明确部署,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进一步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坚决打好抗震救灾的硬仗。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必要的现场指挥,启动应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

二、要加强对文物本体的监测,严密注意震情通报,评估地震灾害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博物馆建筑等的影响,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对用于举办展览的建筑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出现险情的建筑,要立即停止向公众开放。

三、各地博物馆和开放的文博机构应制订应对地震发生后,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的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处理机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室内外障碍物,设立应急提示牌,确保室内外参观线路的安全和通畅。做好因特殊情况下滞留馆内的观众稳定工作,同时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提供特别服务。

四、应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的人员和文物安全,并制订防震预案。受地震波及地区的文物部门,应暂停正在进行中的施工或考古工作,同时加强看护,对已经发掘暴露的遗迹应采取妥善的加固保护措施,已出土文物应移至安全的库房集中保管。对放置在展厅和库房内的易受地震影响的馆藏文物要采取特别的加固保护措施。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加强抗震防震设施建设,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值班,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排除安全隐患。对已经发现的险情和采取的措施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请各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汇总因受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值班室电话:010-59881572;

传真:010-59881573。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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