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4-11
- 【生效日期】2016-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顺利进行。目前,各县(市、区)的选民登记工作已陆续展开。为使选民登记做到不重、不错、不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二、在农村或城镇居住的选民,应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其下属单位分驻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一般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集体派往外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单位可受所在选区委托,责成专人前往派出人员所在地组织选民登记。
四、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也可在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在现住地所在选区登记。
五、因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的选民,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六、本市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派在本市工作、学习、培训人员,在本市经商的人员等),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可在现住地选区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我市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登记和选举。因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进入本市尚未落户的人员,凡能确认选民资格,又未在别处参加过登记的,可在现住地或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七、选民登记的时间,由各县(市、区)选举委员会规定。各县(市、区)的选民,应在4月15日前主动到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依法参加选举,是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公民都要十分珍视自己神圣的选举权利。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选举工作机构,要认真安排,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尤其要做好流动人口和因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选民的工作,以保证这次选民登记任务的圆满完成。
2016年4月11日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