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批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规财发[2007]156号
  • 【发布日期】2007-05-10
  • 【生效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批复的通知

卫生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批复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15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见附件1)和《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麻风病院村规划建设工作,认真学习规划相关文件,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麻风病院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精神、《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全国麻风病院村改造建设项目准备工作的函(卫规财基便函〔2006〕85号)有关要求,以及规划测算的麻风病院村建设数量和投资(见附件3),认真研究当地麻风病院村调整合并工作,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于5月底前报我部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于6月底前统一报送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地要根据我部领导致各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信函中提出的建议,将麻风病院村病人和居留人员现有基本生活费和医药费补助改为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确保他们享有最基本生活保障。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配套建设投资,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并解决好麻风病院村建成后运行保障问题,使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真正受益。

五、为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项目建设指导,请各地从2007年6月开始,每双月月底前向我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