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市[2004]90号
- 【发布日期】2004-11-02
- 【生效日期】2004-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截至2004年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
天津、上海、山东、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北京等9个省、直辖市工作力度较大,进展较快,成效明显,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已超过95%。
但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得力,偿付进度缓慢,有4个地区偿付比例甚至不到60%(详见附表)。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2005年春节前要全部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偿付比例低的地区,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偿付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尚拖欠的25亿元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1、按照建市电[2004]52号文件的要求,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逐个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
2、地方政府要带头偿还,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4、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可采取不办理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偿还进展缓慢的单位。
5、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6、完善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投诉举报要专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拖欠时间长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落实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转去的投诉举报,要妥善处理,尽快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维护社会的稳定。
7、要认真按照建市电[2004]52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检查,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将在年末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进行抽查。
8、认真贯彻建设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同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将清理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