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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攀枝花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攀枝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攀枝花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攀枝花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市粮食局机关及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逐步熟悉与粮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粮食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市粮食局主要负责市区(含东、西区)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公开办理市区(含东、西区)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条 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实行执法和监督相分离。市粮食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制定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制度。

第五条 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申请、举报。

第六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第七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诉或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或认真查处。

第九条 有本办法 第七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粮食行政执法中,因执法不当造成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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