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的实施意见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的实施意见的批复
(哈政综〔2007〕2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的实施意见》收悉,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该《意见》,请你局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此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按照国家和省国土部门关于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做到“现有基本农田不能减少、质量不能降低”的要求,为保障我市主城区建设用地需求且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我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需进行有偿调剂的基本农田数量
我市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目前所剩无几,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亟需在这轮规划修编工作中予以解决。
在上一轮《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中已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42平方公里,新修编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送审稿)(2004―2020)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458平方公里。因此,在这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至少需新增城市建设用地216平方公里。据最新的调查数据,我市市区现有耕地面积为766.56平方公里,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仅为115.14平方公里。按此计算,即使市区内的非基本农田耕地115.14平方公里全部调整为建设用地,尚有约100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不能落实,需占用基本农田。此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均需占用大量基本农田。据此推算,至少需占用约200平方公里在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划定的基本农田才能满足建设需要。为此,在保证市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这200平方公里的基本农田指标可采取市、区与10县(市)进行调剂的方式解决。
二、有偿调剂基本农田指标的可行性
我市以有偿调剂的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能够解决供需矛盾。一是外省、市有成功的经验。成都市在规划修编时,将14万亩基本农田指标按照每亩5000元的标准进行了有偿调剂,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调增区、县的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入等,既不断提高了基本农田的质量,同时也限制了部分区、县(市)盲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欲望,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我市也有过类似的尝试,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截至2004年末,我市上一轮规划修编中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近几年,为保障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按照市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分3批从市辖县(市)及农垦总局有偿调剂18.0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缓解了市区的用地需求。
三、调剂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以区、县(市)为单位,由需要调减基本农田指标的区、县(市)向调增区、县(市)缴纳有偿调剂费用。
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区、县(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同本轮规划修编实际落实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差减,将差额作为有偿调剂的计算基数,参照以往购买建设用地指标7元/平方米的标准,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和各区、县(市)的经济支付能力,初步拟定缴纳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标准为10元/平方米。
有偿调剂费由调减的地区政府分5年等额向市财政局缴纳,市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标准向调增基本农田指标的县(市)划拨补偿资金。对未及时支付费用的地区,下一年度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项资金必须用于调增地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实施。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复实施。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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