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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 【发布日期】2005-08-31
  • 【生效日期】2005-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伤害是全球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每年约有70~80万人死于各种伤害,占死亡总数的11%,居死因顺位第5位。由于伤害的高发生率和高致残率消耗着大量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为了制定伤害干预措施和预防与控制策略,评价干预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慢病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见附件),并于2004年在全国11省(市)的70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伤害监测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和发布伤害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伤害流行情况和疾病负担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描述。现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按照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害监测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慢病中心根据《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各级培训,做好现场实施指导和工作督导,并及时汇总、分析监测资料,编制年度报告,上报卫生部。

三、为保障本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慢病中心将统一安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附件: 全国伤害监测方案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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