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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77 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 【生效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7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组织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举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培训考试工作。设置考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切实组织好。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曾昭侠,联系电话0591―87802529)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4月26日举行。现制定考试组织方案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需要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类别考试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两部分。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需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0.《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1.《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5.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掌握的各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由各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考前培训。

三、考试时间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下午3∶00――5∶00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08年11月3日――2008年12月19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填写报名表及进行报名资格审定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可从网站www.fujian.gov.cn/glaw下载)。

(2)相片。《报名表》应贴报名者个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同时,报名者还要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1寸免冠彩色近照以及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后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具体单位(包括所在市、县、区以及具体单位)。上交的照片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单位分信封装好后,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3)注意事项。填写《报名表》时,应当注意填写好专业考试类别,以便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4所列系统填写。报名者从事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附件4所列多个系统的,由报名者选择一个系统填写在专业考试类别栏中,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以专业考试类别栏中填写的系统为准。

2.报名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者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报名表》,填写《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不填准考证号)。

(二)汇总

1.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者的相片以及《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本) 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2.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汇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填写的专业考试类别是否正确、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汇总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名人员,填写《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不填准考证号)。

3.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上报。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09年1月16日前,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一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一张以及本县(市、区)《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一份(含EXCEL电子文本),报送至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名表》和照片按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4.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汇总、上报。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09年2月27日前,填写本地区《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须填准考证号)一份(含EXCEL电子文本),并将该汇总表以及每位报名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在照片背后注明报名者准考证号),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寸免冠彩色近照按市、县(区)为单位进行装袋。

5.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情况于2009年4月3日前告知省直相关单位。

六、考场组织

(一)考场设置

1.考区、考点。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全省设八个考区。

情况特殊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的,应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且每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设置三个考点。

2.省直考点。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报名者在福州市考区参加考试。

(二)考场组织

1.考室要求。

(1)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设施齐备、场所宽敞、监考老师认真负责的中学学校。

(2)每个考室一般安排25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生人数,但每个考室最多不得超过30位考生(考试座位的安排见附件6)。

2. 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5)。

3.考务组织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制定本地区考试组织方案(含领导小组、考点设置、考生座位安排、后勤保障等),并在2009年4月10日前将考试组织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考场考室安排情况,请于2009年4月17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准考证号的编排

1.编排负责单位。

准考证号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排。编排准考证号,应当以专业法律知识类别为标准,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整理汇总后,将不同专业考试类别的考生依序编号。

2.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共13位。前三位为“209”,代表2009年;第四至第七位为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3),其中第四、五位代表设区市,第六、七位代表所在县(市、区);第八至第九位为专业考试类别代码(各专业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4);第十至第十三位为考生顺序号,不得重复。考试时,以考生顺序号安排考室、座位。

3.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应在2009年4月17日前发放到参加考试者手中。

七、考题及考卷

1.出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出卷、统一印卷、统一改卷。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组织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格式、出题时间另行通知)。试卷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统一印制。

2.巡视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与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等省直部门,组成考试巡视小组。试卷由巡视小组在考试前带往各考场,并在考试结束后全数带回。巡视小组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

3.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并于考试结束后20 日统一公布成绩。参加考试人员也可以通过96168语言信箱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八、考试形式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客观题占70%分值,另有主观题占30%分值。试卷分为A、B卷。

九、考务费用 ?

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考务费用为53元,按照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其中,设区市辖区内按报名参加考试人数,每人30元考务费用(监考人员费和考试场地租用费)由设区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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