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厅
- 【发布文号】苏卫办〔2005〕19号
- 【发布日期】2005-04-11
- 【生效日期】2005-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苏卫办〔2005〕1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1日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本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地区和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检查、督促所属地区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4.组织系统内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6.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7.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8.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4.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3.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4.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5.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给予表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苏卫审〔1996〕6号文)同时停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