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7〕6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现就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成上升趋势。2006年,全国发生10起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对有毒污染物矿山尾库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垮塌隐患。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我局联合部署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精心组织排查,消除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一)深入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在2006年开展矿山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对所有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禁建区;二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等环境安全问题;三是检查尾矿库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四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因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或闭矿产生垮坝险情。对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建区内的尾矿库,以及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环境安全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因超量储存或超期服役易产生垮坝险情的,要实行限期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并及时转告安监部门,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加大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一是检查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二是检查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贮存设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贮存含有害废物的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渗漏措施,是否有超标排污现象。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加强和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隐患排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把新建尾矿库项目准入关和竣工验收关;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1、检查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所有尾矿库排污申报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未登记的要予以补登,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
2、检查企业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3、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关闭停用的尾矿库,要明确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专项行动时间进度按照《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完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分别于2007年底、2008年12月中旬提交阶段性报告及总结报告,同时提交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送信息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系统内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子系统报送,使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登录帐号登录。各地(市)、县环保部门也可通过该系统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信息。
总局将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本文件精神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金冬霞
电话: (010)66556458
传真: (010)66556457
电子邮件:jdx@12369.gov.cn
附件: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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