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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9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 〔2006〕9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对于稳固政权基础,促进事业发展,公平财政分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管理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已划入其他部门的,要尽快将职能划归财政部门。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具体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规章制度,制定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确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程,明确有关部门的授权事项和范围等。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认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的数量、构成及使用情况,澄清家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为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提供科学依据。资产清查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如实填报办公用资产及出租、出借、投资经营资产和收益情况,不得改变现有资产使用现状,结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清查基础上,以清查数据为基础,实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省、市、县、乡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对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等资产管理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前清后乱”状况,更好地为加强预算管理服务。

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相结合

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增加资产预算编制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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