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产业[2007]1582号
  • 【发布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7]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已经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准入状态,按生产准入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车间),均要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并经考核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摩托车产品。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405号,以下简称1405号文件)的精神,对照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底盘生产资格的生产准入条件,找出差距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条件,达到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其他类别的车辆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准入规定的条件。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二、加强《公告》管理工作
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近期又有一些新的国家标准陆续实施,一些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开始执行,为使《公告》申报工作更加有序,使《公告》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产品管理工作,对《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一)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完成《公告》内产品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三)完成《公告》内产品补充试验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精神,进一步细化补报《备案表》、试验报告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程序、步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和增加技术判定条件及工作进度,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补报工作。
三、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一)开展生产企业核查工作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有关情况,保证公告信息的连惯性和正确性,拟对《公告》内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
各《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特别是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企业现有产品品种变化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企业生产地址应当标注到街道及门牌号码(不能注明的要说明理由)。集团公司(指以车辆制造为主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应当将各子公司、分公司填写的表格汇总,并附上集团公司的结构框架图一并报送。各企业应将《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到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下同);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也可由省级主管部门转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填报《基本情况表》,做好汇总、核实工作,确保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并请于10月31日之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二)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违规行为。
(三)推进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各类车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摩托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汽车企业要结合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查,乘用车企业要结合燃料消耗量进行监督检查,客车和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点是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情况及载货类汽车整备质量的符合性检查等。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并按照上述检查的重点内容开展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四、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继续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清理《公告》内的产品,确保《公告》内的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