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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厅发 [2005] 94号
  • 【发布日期】2005-08-04
  • 【生效日期】2005-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5] 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要求,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核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为做好2005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中明确规定,土地估价师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为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和自律, 土地估价师从事市场中介评估服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二、2005年的换证工作统一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对此项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换证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进度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换证工作要严格遵守部颁布的“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严禁借机乱收费。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要书面向部报告。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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