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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大连鲍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大连鲍鱼和大连海参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大政函[2003] 2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养殖海域环境。

位于东经120°58'至123°31',北纬38°43'至40°12'。海水平均温度12.1℃,最高25℃,最低1℃。潮差1.5米至2米(最大4米至4.5米)。盐度垂直分布一致,平均30%至32‰,酸碱度7.9至8.3。褐藻、绿藻资源丰富,水流通畅、水质清澈、岩礁底质,冬季不结冰,水深50米以内。

(二)生产工艺。

1. 人工育鲍:

(1)亲鲍选择。

于自然海区或人工养殖水体选取软体部饱满,活力强,无损伤的3至4龄个体。

(2)育苗管理。

培育密度为30至40枚/m3。亲鲍进池后,前3天池内水温与采捕地水温相同,以后逐渐升温,每天升温1.0℃至1.5℃,至15℃时保持恒温2天,再升至20℃促熟,7.6℃以上至有效积温700至1300℃・d成熟,可诱导产卵。以鲜海带或裙带菜为饵料,每晚投饵1次。日投饵量为亲鲍体重的30%至35%。每天全量倒池换水1次。每天早、晚各吸底1次,后期适当增加吸底次数。每7天消毒1次。连续充气,100L/m3.h。照度小于800Lx。

2. 幼苗培育:

(1)采卵。

紫外线照射海水诱导采卵,密度为50至70粒/ml。

(2)孵化。

密度为15至20粒/ml,水温为20℃至22℃。加入精液10min后,应注入清洁的海水洗卵,洗8至10次。

(3)培育。

密度为3至4个/ml,每天换水3次,每次换100%。连续微量充气,照度为500Lx以下。当幼苗出现头触角与平衡囊时,投放采苗器。逐渐加大充气量,每次换水1/2,水温16℃至20℃,照度1000至2000Lx。

3. 稚鲍培育:

(1)移苗。

当幼苗壳长5mm以上,将其从采苗板上剥离,移到波纹板上,密度在1500至4500枚/m2。

(2)管理。

自然水温,连续24h平面流水。照度为1000至4000Lx。水温15℃以下时,每4至5天倒池清底1次;15至20℃时,每3天倒池清底1次;20℃以上时,每2天倒池清底1次。用散气石连续大量充气。饵料培育前期使用微颗粒,后期使用颗粒。日投饵量为稚鲍体重的5%至7%,每晚投饵1次。

4. 鲍鱼养成:

(1)底播增殖。

底播:选择合适海域,每年5月上旬至10月中旬,水温8℃以上,由潜水员下潜进行播撒。稚鲍壳长>3cm,密度为10枚/m2。

管理:对藻类生长稀疏的区域进行藻类增殖。清除海星和其它敌害生物。定期、定区进行跟踪调查、监测,掌握鲍鱼的分布、密度、生长速度、存活等情况,并做好水温的测定。

收获:当鲍鱼壳长达到7cm以上时,潜水员潜水采捕。

(2)筏式养殖。

条件:选择合适海域(低潮时海区水深不得低于10m)设筏。筏距5 m至15m,吊间距2.0 m至2.5m。养成器主要采用笼盘直径为60cm的多层圆柱形网笼,层间距12m至15cm,每吊6至12层。1cm至1.5cm的幼鲍每层放养180枚至200枚;3cm至5cm的可放养60枚至80枚。放置水层为6m至10m。

管理:饵料投喂鲜海带、裙带菜等海藻,也可投喂符合NY 5072―2001规定的优质片状配合饵料。残饵必须回收上岸,清除敌害生物和附着物,根据鲍鱼生长和风浪及时调节养殖水层,尽量避开贻贝、藤壶和牡蛎附着高峰期进行倒笼操作。

收获:当壳长达到5.5cm以上时可进行收获。

5. 干鲍鱼加工:

清洗:将活鲍鱼除去壳,用清洁海水清洗2至3次,再用7%至8%食盐水浸泡12h,去掉粘液,洗净。

蒸煮:将鲍肉放在经过过滤的海水中煮沸4h,冷却后搓去所有黑膜。

晾晒:搭起网架晾晒。不能一次性晾干,应晒一段时间,再遮一段时间。应用6d时间晒干。

整形:将鲍鱼干整成扁平状。

(三)质量特色:

1. 活鲍鱼:

鲍壳椭圆形,呈绿褐色或棕褐色,壳内呈银白色,有绿、紫、珍珠等光泽,肉质呈淡黄色,富有弹性,蛋白质≥14。

2. 干鲍鱼:

有光泽,有透明感;体形较完整,较饱满;味鲜美,有特有香味;水分≤2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大连鲍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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