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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关于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165号
  • 【发布日期】2009-10-28
  • 【生效日期】2009-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关于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关于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关于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贵阳市“一会两站”的建设水平,充分认识建设“一会两站”的重要意义和时代要求,扎实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基层延伸,不断拓展消费维权途径,不断提高消费维权能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一会两站” 建设模式,即在乡镇(街道)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行政村、社区和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把“一会两站”建设成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宗旨,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消费维权网络全员覆盖农村和社区,切实解决消费者普法难、投诉难、维权难等问题,努力提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改善全市消费环境,进一步打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更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

(一)建立健全“一会”

依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即“一会”,配齐配强“一会”会长和秘书长。会长由所在乡镇(街道)长(主任)兼任,会长任期与乡镇(街道)政府换届同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为分会成员。秘书长由当地乡镇(街道)工商所长或管片工商干部担任。

(二)全面建立“两站”

每个行政村(社区)建立1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个“12315联络站”,“两站”实行合署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内,在辖区工商所和消协分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两站”设站长1人,工作人员2―3人,站长由行政村(社区)支部书记或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担任,由县级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发给聘任工作证件;成员由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村民(居民)代表组成。鼓励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机构设置比照行政村(社区)的模式设立。

(三)成立“一会两站”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一会两站”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季泓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沈兵、市工商局局长张跃担任,市农业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张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建设标准

“一会两站”应具备一块机构牌匾、一部联络电话、一个工作胸卡、一本工作簿、一套工作制度等六个方面的基本工作条件。

消费者协会分会要落实“六个一”的要求:“一人”,即至少有一人兼职消协分会和监督维权工作;“一牌”,即悬挂统一式样的乡镇(街道)分会标识牌;“一证”,即持有县级消费者协会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一室”,即调解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乡镇政府机构或工商所办公地点合用;“一簿”,即使用统一规定或印制的投诉、举报登记簿文本;“一栏”,即在乡镇(街道)经济、文化中心、重要场所或市场、集市等人流较多的地点设置一个固定宣传栏,发布法律法规、消费警示等内容,定期更新宣传栏内容。

“两站”建设要达到“四统一”的标准:统一名称、统一牌匾样式、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文书格式。为方便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社区(乡村)要在醒目位置公布“两站”名称、工作职责、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2.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工作。

3.根据计划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指导“一会两站”工作开展情况。

办公室负责承办“一会两站”的计划总结、组织协调和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组织日常工作督查,完成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投)诉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一会”的工作职责:

1.定期召开分会理事会,对本辖区内的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协商、部署。

2.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本辖区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4.受理本辖区消费者举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5.指导和协调消费者投诉站工作,组织培训站长以及维权骨干。

6.完成上级消费者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两站”的工作职责:

1.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2.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如实向辖区内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反映情况。

3.解答消费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

4.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的申(投)诉,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分会转交的申(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

5.对情节较为严重的申(投)诉案件,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或消费者协会分会调查处理。

6.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线索,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7.培养和发展义务监督员,壮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努力实现2009年底“一会两站”全员覆盖的目标,每个区、县(市)至少在一个大型超市或大型商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及时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消费维权网,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申诉难、维权难等问题。市“一会两站”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六、经费保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一会两站”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在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一会两站”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一会两站”建设是深化维权服务,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持续有效推进“一会两站”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会两站”建设工作要始终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总负责,工商牵头抓,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合力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各牵头单位和协作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搞好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舆论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在乡镇(街道)、村(居)设立宣传栏,开展12315现场受理投诉活动、举办维权讲座、播放维权宣传片等各种活动和形式,广泛宣传建设“一会两站”的目的、内容、意义和作用,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发动群众积极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区居民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监督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提升“一会两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确保工作落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比照市人民政府的模式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职责、任务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上下功夫、求实效,真正把“一会两站”建设成为政府倾听民声、畅通民意、解决问题、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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