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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198号
  • 【发布日期】2010-03-03
  • 【生效日期】2010-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198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资董发〔2010〕第00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8月4日和12月15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的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2005年12月19日由公司股东会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改记录见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于2009年12月15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852,197,07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110102100023816000

乙方: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注册资本:12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110101101219626000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亿元(RMB1,000,000,000元)。其中,1.5亿元已于设立时一次性缴付;其余8.5亿元,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411,676,406.26元,由公司未分配利润和法定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438,323,593.74元,于2009年8月31日之前全部一次性缴足。

其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423,914,156.07元,以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10,026,201.73元,合计转增公司注册资本433,940,357.80 元。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4,281,961.17元,以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101,274.77元,合计转增公司注册资本4,383,235.94元。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以及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4,116,764.06
99.4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883,235.94
0.59%

合计
1,000,000,000.00
100%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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