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584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深圳市汇科元实业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深圳市汇科元实业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办函〔2005〕584号)
深圳市汇科元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氚气发光管装配项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报告》((2005)汇办字第03号)收悉。我局2005年8月29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相关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专家组现场检查意见和广东省环保局预审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许可项目范围
(一)单位名称:深圳市汇科元实业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中路时代都会6栋19F
(三)法定代表人:车英姬
(四)许可项目:2004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建设的氚气发光管装配项目。
二、许可项目内容
(一)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销售(含进出口)Ⅴ类密封源
(二)许可限值:氚核素,最大总活度:3E+14贝可
三、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以后,凭本许可证到我局换领正式许可证。
四、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发光指示牌不得销售给无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用户。
(四)建立氚气发光管和指示牌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五、自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局委托广东省环保局负责对你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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