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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东门、东墙维修工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454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东门、东墙维修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东门、东墙维修工程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东门、东墙工程的紧急请示》(新文物保发〔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由于情况特殊,本次工程中能够一次性完成维修的项目要确保质量,不能一次性完成维修的项目要妥善采取技术措施,为后续维修做好准备。

三、维修后外墙面色彩要尽量保持原貌和历史沧桑感,不宜过于鲜亮。

四、补充说明增铺SBS卷材防水材料的位置、面积和具体做法,并补充相应的设计图纸。

请你局组织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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