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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82号
  • 【发布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06-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6]18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榕政综〔2006〕9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49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原省乡镇企业局批准设立的福州长乐市两港工业区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现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根据开发区命名和类型规范标准,同意将福州长乐市两港工业区更名为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的产业定位。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纺织、化纤等。今后发展方向:继续壮大现有产业,形成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聚集区。

三、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开发区最终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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