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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242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 【生效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7]24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漳平市自来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龙政综〔2007〕1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漳平市自来水厂取水口位置已变动,经研究,同意对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大坂三级水库库区水域及其左侧(指面对下游左侧,下同)外延至一重山脊和右侧(指面对下游右侧)外延至公路(不含公路)范围陆域,以及黄固溪大坂三级电站至黄固溪口以隔水堤坝为界左侧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公路(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大坂三级水库大坝至大坂水库库尾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汇水区域,以及黄固溪大坂三级电站上游50米至黄固溪口水域左侧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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