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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03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产生污染物,不应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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