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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7〕3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哈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

(一)事件类信息

1、敌对分子、民运分子和民族分裂组织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情况。

2、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渗透等情况。

3、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事件。

4、进京上访、请愿,到区、县(市)级以上领导机关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或虽然人数低于5人,但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5、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或发生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的集体上访事件。

6、企业离退休老干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等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

7、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闹事、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

8、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冲击、围攻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9、打、砸、抢、烧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10、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并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案件类信息

1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

12、盗窃、出卖、泄露国家秘密及丢失、盗窃、泄露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3、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万元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部门现金或运钞车的案件。

14、走私、贩卖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冰毒2千克以上,“摇头丸”500粒以上,易制剂毒品10千克以上的涉毒案。

15、涉及物品总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16、涉及数额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17、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案件。

18、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

19、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骗汇案。

20、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投毒案。

21、劫机、劫车、暴狱及劫持人质、纵火、非法制售枪支弹药、盗抢军火库等严重犯罪案件。

(三)重大事故类信息

22、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3、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等重大事故。

24、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安全事故;房屋倒塌、道路塌陷造成社会影响的。

25、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26、一次死亡2人或伤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27、自爆、自焚等造成社会影响的自杀事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治安事故。
28、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和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以及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液化气、天然气等易燃气体泄漏引爆事故。

29、毒性气体泄漏和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事故。

30、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江、河、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四)重大灾情疫情类信息
31、3.0级以上的地震(震群型地震可综合报告)。

32、大风、暴雨、雷电、洪水、冰雹、霜冻、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2)受灾区域1个乡(镇)以上的;
(3)损毁房屋20间以上的;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
(5)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的;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3、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并有扩散、流行趋势或其他重大疫情。

34、一类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二类动物疫病大面积发生、流行传播、造成畜禽感染率死亡率较高的重大疫情。

(五)苗头性和预警类信息

35、上述各类重大情况未发生之前出现的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六)其他信息

36、涉及外事、新闻、民族宗教和危害国家安全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类突发事件(事故)。

37、对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参与和涉及的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长、发生地点和部位敏感、动用警力、容易产生较大社会政治影响,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重要信息,也要及时上报。

38、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

二、报送时限

39、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紧急信息或重大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委政务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首报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和开展工作情况。要按照“双重同步”报送的原则,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40、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附则

41、本规定由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哈办发〔2005〕1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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