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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15
  • 【生效日期】2008-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把统计制度作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今年8月5日前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7月份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的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报送方式: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电子表格发送至dzfxxgk@126.com。联系电话:2076339,传真:2076339。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制定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范围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起报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汇总后上报。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附件2)、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公开单位负责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等统计工作。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公开单位按照《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统计数据。如遇法定节日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0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1.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2. 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1

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年 月

单位名称:机构代码:□□□□□□□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期

实际
本年

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01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02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3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0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09



申请总数

1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11



2.传真申请数

12



3.电子邮件申请数

13



4.网上申请数

14



5.信函申请数

15



6.其他形式申请数

16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17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18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19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20



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21



(2)“信息不存在”数

22



(3)“非本单位掌握”数

23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24



(5)“不予公开范围1”数

25



(6)“不予公开范围2”数

26



(7)“不予公开范围3”数

27



(8)“不予公开范围4”数

28



(9)“不予公开范围5”数

29



(10)“不予公开范围6”数

30



(11)“不予公开范围7”数

31



(12)“不予公开范围8”数

32



(13)其它原因

33



免予公开信息数

34



其中:1.“免予公开理由1”数

35



2.“免予公开理由2”数

36



3.“免予公开理由3”数

37



4.“免予公开理由4”数

38



5.“免予公开理由5”数

39



6.“免予公开理由6”数

40



7.“免予公开理由7”数

41



行政复议数

42



行政诉讼数

43



行政申诉数

44



其中:对本单位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45



收取费用总额

46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47



其中:1.邮寄费

48



2.复制费(纸张)

49



3.复制费(光盘)

50



4.复制费(软盘)

51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52



其中:1.检索费

53



2.邮寄费

54



3.复制费(纸张)

55



4.复制费(光盘)

56



5.复制费(软盘)

57



6.其它收费

58



收费减免总额

59



其中:减免人数
人次
6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

61



其中:1.全职人员 △

62



2.兼职人员 △

63



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64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65





备注:标注“☆”为季度统计指标,“ △”为半年度统计指标。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传真E-mail地址

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统计指标解释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单位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单位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月、本年度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月、本年度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单位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规定,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不予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不予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5.“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6.“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7.“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8.“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9.“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1.“不予公开范围7”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2.“不予公开范围8”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4.免予公开信息数:指根据《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35.“免予公开理由1”数: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6.“免予公开理由2”数: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7.“免予公开理由3”数: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数。

38.“免予公开理由4”数: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数。

39.“免予公开理由5”数: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数。

40.“免予公开理由6”数: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数。

41.“免予公开理由7”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数。

4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4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4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4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46.收取费用总额: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4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8.邮寄费: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49.复制费(纸张):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50.复制费(光盘):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51.复制费(软盘):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52.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53.检索费: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54.邮寄费: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55.复制费(纸张):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56、复制费(光盘):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57.复制费(软盘):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软盘费用。

58.其它收费:指公开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9.收费减免总额:指本月度内公开单位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给予减免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额。

60.减免人数:指公开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给予减免相关费用的总人(次)数。

61.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62.全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63.兼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64.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

65.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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