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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兰州电力职业学校"9.16"氢气球爆炸灼伤学生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教电[2007]390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兰州电力职业学校"9.16"氢气球爆炸灼伤学生事故的通报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兰州电力职业学校"9.16"氢气球爆炸灼伤学生事故的通报

(教电[2007]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9月16日上午,在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开幕式前,兰州电力职业学校气球方队100名学生手持约1600个氢气球,由于部分气球氢气泄露并因相互摩擦引起静电而发生爆燃,致使98名学生被灼伤,其中:中度灼伤41名、轻度灼伤57名。据初步调查,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筹备组委托兰州弘兴中天文化传播公司承接运动会气球灌充任务,而该公司没有气球灌充、施放资质,并且违反国家和甘肃省气象部门有关规定,擅自灌充氢气球;运动会筹备组虽然向兰州弘兴中天文化传播公司提出了"气球方队双手各持氦气球整齐挥动行进"的要求,但没有对灌充好的气球进行验收;兰州电力职业学校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气象部门有关规定,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在运动会上施放氢气球;运动会筹备组、兰州电力职业学校在运动会气球方队入场前,均没有对气球进行安全检查。目前,甘肃省政府已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监察、教育、卫生、气象、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加强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事故反映一些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还存在有安全工作松懈麻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确保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学校工作第一位的责任。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对于保证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保障学生的安全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意识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组织学生活动中,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周密计划,制订安全预案,将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学生活动要有教师带队,事先要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要严格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局长令2004年9号)和中国气象局、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84号)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在组织使用气球的集体活动时要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严禁使用氢气球。

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在各项活动中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培养防灾、自救、互救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对校长、教师的培训内容,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教育、气象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学校等社会单位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举办庆祝庆典、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认真制定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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