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44号
- 【发布日期】2007-09-01
- 【生效日期】200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治意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环节和每个生产经营者。要结合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隐患,立足超前防范,切实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任务明确、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严密防范各种事故灾难,既要防止天灾,更要防止人祸。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一)切实加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要突出抓好基建矿井、瓦斯治理和防治水患、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继续打好煤矿安全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对列入今年第二批关闭的矿井,要逐一审查,按计划完成任务。对已经关闭取缔的矿井,乡镇政府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进一步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组织好抢险力量,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因汛情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前,要制定包括防止瓦斯、水害和顶板等事故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恢复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桥梁建设的安全监管。要继续开展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桥梁、隧道、建筑物等受水淹浸泡后的安全大检查。要完善各类桥梁的运行监控机制和桥梁养护管理机制,建立桥梁健康档案。各级交通、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道路桥梁、隧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三)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要以整顿治理非法采矿为重点,加强对小型非煤矿山的联合执法,打击乱采滥挖。化工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设备、安全措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多、老企业安全投入少、整改难度大等问题,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运输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高温季节全面停产后,对烟花爆竹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逐一对照标准进行验收,符合安全条件才能恢复生产。
(四)切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对冶炼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等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环节和场所以及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布置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高温液态金属冶炼场所、运输路线附近严禁人员聚集和从事其他活动。
(五)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严格排查隐患,对突出问题和隐患要跟踪整改。要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速超载和“三超”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确保交通安全。
(六)切实加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公共聚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举办各类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此外,民爆、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教育部门要在秋季开学之际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重大隐患进行严密监控,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苗头,保证生产安全。
三、精心组织,落实措施,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已进入政府督查阶段,要以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在我省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回头看”再检查活动,化解风险,减少事故。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或难以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关闭。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四、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进行查处,依法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16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7〕 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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