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3号
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根据我国载客汽车行业总体特点,M2、M3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但底盘生产企业不作为召回责任的主体。
M2、M3载客汽车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开始,2006年8月15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