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76号
- 【发布日期】2007-09-02
- 【生效日期】2007-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7〕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06年8月,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针对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存在“不足额”和“两不靠”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150号)。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确保国有林场此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闽林综〔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和完成时限。
二、协同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抓好落实工作。
设区市林业部门协同各市、县(区)人事部门做好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退休退职职工工人数的核对(杜绝“两不靠”现象发生)、登记造册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工作,及时报民政部门。今后如有增加养老金,由当地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县级民政部门按林业部门报来并经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养老金标准,报当地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接收退休退职职工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问题,由民政部门按当地补助标准报当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接收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由民政部门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
县级财政部门按民政部门报来的预算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所需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解决。
三、加强检查督促。省林业厅、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要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附件:《福建省林业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民政厅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1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林业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民政厅
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
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林综〔2006〕150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经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协商,现就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民优〔1986〕103号文,已由民政部门接收的国有林场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现养老金发放标准达不到当地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所需经费予以补足;今后如遇调整提高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时,应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相应调整。
三、民政接收退休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定期定额困难补助费按同期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死亡补助的标准,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由当地民政部门与同级医疗保险部门积极协调,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一并解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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