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48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8〕32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8〕32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防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32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防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8〕3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盛夏我省降水集中,暴雨多发,嫩江、第二松花江、拉林河等来水量将比常年偏多,极易发生洪涝灾害。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自然灾害会商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好自然灾害会商,及时准确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形势作出分析预测,研究部署预防措施。要切实加强雨情、汛情、山洪和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和特殊单位、特殊人群以及报警盲区的灾害预警工作。所有易受灾的乡(镇)、村(屯)和街道、社区都要在6月底前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确定信息员专门负责灾害预警预报工作。社区和村屯都要有广播喇叭、铜锣、手提话筒等预警设备,遇紧急情况时要以最快速度发出预警,组织群众迅速转移避险。
二、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地要切实搞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除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点外,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场所,储备充足的帐篷、棉被、衣物和净水、照明、取暖设备等应急救灾物资,以备应急之需。同时,各地市县要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尤其要与厂家签订应急食品紧急采购协议。一旦应急救助需要,能够立即采购到急需的物资,并有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运抵灾区。
三、周密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不同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专职救灾工作人员,汛期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置并迅速上报。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联络。要按照各级救灾应急预案要求,灾害达到响应级别的,立即启动相应救灾预案,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到灾区,确保24小时内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物资到位,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灾情信息报送和管理有关规定,确保灾情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四、切实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准备工作。所有易受灾乡(镇)、村(屯)和街道、社区都要制定转移安置预案,并建立转移安置领导小组、转移安置队伍。对确定的车辆、路线、避难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要张贴上墙。群众转移前,要给每个转移户下发一份转移通知单,使转移对象明确转移程序、方式和时限,做到心里有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特别是居民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危险住房要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汛期内危房一律不准居住。要坚决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对老、幼、病、残、孕、五保户、孤儿等特殊人群的转移任务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发生灾害时迅速转移。要把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结合起来,通过投亲靠友、借住住房和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等方式,及时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学生有学可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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