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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200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89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200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200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389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面水电站库区移民半岭山年坂山安置点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坂面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地〔2004〕205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请示》(尤政文〔2004〕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局部修改尤溪县坂面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调整农用地3.87公顷(其中耕地0.6公顷、林地3.27公顷),作为尤溪县坂面乡村镇建设用地。

二、为实施尤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将农用地3.822公顷(其中耕地0.26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尤溪县坂面乡厚禄坪村集体所有水田0.1819公顷、林地1.2978公顷、园地0.3867公顷,街面村集体所有水田0.08公顷、林地0.5933公顷、园地1.28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22公顷,作为尤溪县200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全部用于街面水电站尤溪库区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不得改作它用。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尤溪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尤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822公顷,计入三明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尤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尤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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