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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8号
  • 【发布日期】2007-09-03
  • 【生效日期】2007-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8号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8号

关于批准对旺苍杜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旺苍杜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旺苍杜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旺苍杜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旺苍杜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划定范围的函》(旺府函〔2006〕4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旺苍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海拔500至1300米,土壤疏松肥沃,土壤pH值5.0至7.0,土层厚度在40cm以上。

(二)栽培管理。

1. 育苗技术:采用种子实生繁殖育苗。

2. 苗木栽植:春栽和秋栽,可林药间作,每公顷栽植数不宜大于1500株。

3. 施肥:每公顷有机肥不少于5000kg。

4. 树体管理:采用中央领导干疏散分层形。

(三)采收加工。

1. 采收时间:每年5至6月份,选择15年以上树龄生长势强的杜仲树, 采用环状剥皮再生技术,剥皮周期4年。

2. 加工程序:采剥→层层压紧堆放→压平(发汗)→晒干→剥去外皮→分等→包装。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外表面灰褐色,有浅纵裂纹,内表面暗紫色、光滑,断面白丝多,气微、味稍苦。

2. 理化指标:松脂醇二葡萄苷≥0.12%,绿原酸≥0.35%,总黄酮 ≥0.11%,水分≤11%。

三、专用标志使用

旺苍杜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旺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旺苍杜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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