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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7〕98号
  • 【发布日期】2007-07-20
  • 【生效日期】2007-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局将于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统一组织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现将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范围

持有我局批准颁发的有效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质)证书的机构,其资格(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详见附件一,具体名单可在我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查询。

二、资质延续审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初审;我局负责对申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进行审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三、申请机构应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证明(发票、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九)资格(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延续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资格(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中第(二)、(三)、(十)、(十一)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第(二)项中所附带的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本辖区内申请机构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并应同时要求各申请机构于2007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三)。

(二)我局于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登记类别及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等)的审核,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http://www.china-eia.com/)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依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延续条件及此次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附件四),对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申请机构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于2007年11月12日前向我局提出对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初审工作宜分以下两步进行:

1、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申请机构除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和相应业绩以外的其他条件的审查。

2、2007年11月12日前,对照我局公布的人员名单,完成对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和相应业绩等条件的审查,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寄)我局:

(1)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纸件及excel格式电子件;

(2)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材料中的第(二)、(三)及第(九)至(十一)项材料一式一份。

(四)2007年12月20日前,我局组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组织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完成对审查意见的公示。

(五)2007年12月31日前,我局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达不到最低资质条件的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此次资质延续不涉及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亦将暂停受理列入本次资质延续范围内的机构有关扩大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应审查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应在初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一经核实,我局将取消相关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注销相关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三)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程序特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务必尽早布置、统筹安排,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内需进行资质延续的机构,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 王海丽 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048,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情况汇总表电子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ying.li@sepa.gov.cn地址。


附件:1.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申请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2.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4.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5.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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