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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漳台农业交流合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综〔2007〕155号
  • 【发布日期】2007-09-10
  • 【生效日期】2007-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漳台农业交流合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漳台农业交流合作的意见

(漳政综〔200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是台商投资农业相对集中地区。1997年国务院批准我市作为全国首批对台农业合作实验区以来,我市积极“先行先试”推动漳台农业合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充分发挥“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推动漳台农业合作和实验区建设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漳台农业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农业合作领域。鼓励台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从事市场营销、科教信息和人力资源交流,从事生物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资料、水利水电、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领域合作,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允许台商投资我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

第二条 实行“四个优先,四个放宽”,扩大吸引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

优先审批。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台商投资农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农业产业目录的台资项目,优先予以审批,并简化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

优先融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优先将台资农业企业列入申请贷款对象,并优先申报台资配套资金计划。经有权机关登记,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对台资农业企业服务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台资农业企业的评级和授信制度,提高对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和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协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台资农业企业因进口需要用汇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银行购汇解决;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验放。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台湾农产品入境“绿色通道”,对台资农业企业进口原料、机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等,实行就近申报,做到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优先审批、优先报检、优先验放,快速查验、快速检疫、快速检测、快速放行;对涉台入境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实行无假日预约加班制,凡涉及对台农产品贸易,均提供24小时预约、全天候检验检疫服务。

优先办证。优先办理台资农业企业开工投产所需的各种证照;对台胞投资农业项目,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准其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台湾农民或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取消审批手续,直接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简化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审查,台湾同胞只需提交台胞证及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股东注册登记。

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台资农业企业注册门槛,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具体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放宽投资形式。鼓励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投资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

放宽经营方式。对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对采用国内原料的产品,对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产品,其内销比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台商可采取连锁店形式营销自行加工的农产品。放宽台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允许其扩展到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以及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相关行业。

放宽用地方式。对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项目,在合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并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投资种养业项目的台商以租赁、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与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年限一致,期满可以优先申请延期手续。承包的土地由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土地承包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通过改建扩建的形式,提高厂房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

第三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对符合规定和守信的台资农业企业出口收汇可实施自动核销;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台资农业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大陆生产的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台籍个人从事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资农业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或举办其他台资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企业所得税。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销售额的5%作为业务宣传和广告支出等经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条 鼓励台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农业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台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允许台资企业、台商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并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台商投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业,其用水用电收费按当地的农业用水用电标准征收。

第五条 加快引进台湾农业良种。鼓励台商到福建漳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漳浦下蔡林场、东山西屿岛农业引进隔离场进行农业优良种子、种苗、种畜引进试验,对入境植物种苗等繁殖材料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不需集中种植或隔离检疫的商品化低风险植物种苗,实行口岸快检快放;需要集中种植或隔离检疫的中风险植物种苗,简化临时隔离圃考核手续,隔离期满后及时检疫放行。台商投资创办良种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第六条 鼓励台商投资农产品流通领域。鼓励台商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投资兴办农产品贸易集散中心或批发市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在投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可享受对台贸易的特殊政策。鼓励台商在我市沿海港口及6个台轮停泊点设立互市贸易市场,推动台湾农产品通过我市在全国各地的农产品营销网络,辐射到省内外市场;鼓励和扶持我市农产品营销企业和团体,加强与台湾农产品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的对接和沟通,积极拓展对台农产品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台湾农产品进入大陆市场的运输、销售集散中心和台湾部分鲜活农产品供应基地及对台转口贸易基地,进一步开拓两岸贸易的新路子。

第七条 促进农产品对台贸易双向流通。检验检疫部门对从漳州港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入境的台湾农产品,在海关统一监控下,不强制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做好现场检疫和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对贸易中输台鲜活贝类产品开设“绿色通道”,采取海域滩涂监测与现场检验相结合的灵活检验方式,保证输台水产品质量。在台湾没有疫情警报时,对进境台湾船舶实行低风险管理,推行电讯检疫,实行“人员等船、船到卸货”的船舶检疫措施。允许台湾渔船在台轮停靠点上岸贸易,享受当地渔船同等待遇。鼓励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对台小额贸易的便捷通道,购买使用台湾渔船捕获的水产原料,实现水产品双向流通。对台小额贸易的农产品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计价结算,允许通过对台小额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口岸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

第八条 允许设立台湾农产品保税物流中心。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在符合物流中心经营资格条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能力的情况下,向海关申请设立台湾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发展集码头仓储、配送、联运和展示交易为一体的农产品现代化物流贸易区,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扶持东山县加快“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设,以吸引更多的台湾企业到东山县发展从事“两头在外”的水产品加工生产。

第九条 扶持台资农业企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现有的台资农业企业增资扩产,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加快培育一批能够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台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台资农业企业成为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台资农业企业,其公务车辆按照漳委发[2005]14号文第22条的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把实验区建设列入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实验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平台建设、两岸人员交流活动等予以支持。

第十条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质量认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ISO9000、GAP、HACCP、FDA等国际质量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按名牌等级给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经质监部门同意,在其有效期内,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冠予我市台资企业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外地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辟台商投资企业维权“绿色通道”,设立台商申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引导台商注册商标。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企业通报国外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和法规、产品标准等咨询服务,扶持企业有效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台湾水果、花卉经销商的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台湾水果、花卉等农产品的商标品牌和原产地标志保护。

第十一条 切实发挥花博会的平台载体作用。全力以赴办好每年一届的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暨农业合作洽谈会,以花博会为平台,积极拓展农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合作,吸引台湾有关农业团体和农业企业组团前来参展,推动两岸农产品双向交流,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共同打造两岸经贸合作基地,使花博会成为海峡两岸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经贸盛会,成为两岸农业合作的重要平台、农业招商引资平台、农产品贸易平台、农业科技信息交流平台,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十二条 加快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园花卉、果蔬、茶叶、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农畜产品加工等六个产业功能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对创业园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等予以立项和扶持。聘请市台商协会和县台商联谊会的正副会长担任创业园管委会荣誉职务,并参与创业园的运作及对外招商等工作。鼓励掌握较高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台湾农民前来投资兴业,并带动台湾普通中小农户前来从事农业生产,把创业园建成台湾农民创业平台,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台湾农业外移平台,台湾农业良种引进消化示范平台,成为台湾农民在岛外再创业、再续辉煌的基地。

第十三条 加强漳台农业科技合作。对台工作部门在对漳台两地农业科技人员交流往来的审批手续上要给予提供方便。对掌握较高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台湾核心农民,在组织推广台湾农业优良品种、先进生产技术和研发精深农产品加工时,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扶持,通过示范引导,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鼓励并扶持台资农业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专业产销合作组织,吸纳当地农民参加,享受国内专业合作组织同等的扶持政策,并实行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运销,分户生产,合作销售,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鼓励农业科研教学机构加强与台湾农业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合作,重点开展良种研发和繁育,丰富品种资源库,推动我市种苗业发展。鼓励两岸农业企业、学校和科技研究、推广单位携手建立产科贸一体化合作模式,研究开发农业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办科研机构并投入实际运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凡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并进行成果转化的,均可根据科技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优先给予支持和资助。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专利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台资农业企业或个人,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优先给予资助。有关部门要优先将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具体由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福建省的《实施办法》,做好台商投诉协调工作,依法妥善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台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土地的,应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台资农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通知书,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检查、鉴定、考核和赞助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台商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诉中心和效能投诉中心要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后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兑现有关优惠政策,营造安全、方便、开明、诚信的投资软环境。对连续三次年检合格的台资农业企业,工商部门对申报年检材料齐全实行免审制。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后招商”工作,及时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主动为企业在审批、办证、用地、退税、通关、融资、年检及治安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台商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台湾同胞直接参与我市的农业招商引资活动,实行招商代理制,引导台商或台湾民间组织代理我市农业招商业务,协助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举办各种农业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各级台商协会(联谊会)和台资农业企业不定期邀请台湾的各级农会、渔会、专业协会、行业公会等组织来实验区考察和洽谈,实行行业直接招商。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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