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85号
- 【发布日期】2006-07-25
- 【生效日期】200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
(粤府办〔2006〕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广东省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广东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洪水、干旱、风暴等灾害频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水利防灾减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决定,这是确保广东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明显。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力,工程建设滞后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全省工程建设进展很不平衡。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各项建设任务。
2.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全省应在2006水利年度(水利年度为上一年的10月至本年10月)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其中,广州、深圳市城市防洪要达到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各地级市城市防洪工程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县(市、区)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2008水利年度基本完成捍卫5万亩以上农田主要江海堤围工程建设和大中型水库(包括安全鉴定核定为Ⅲ类坝的水库、个别未经安全鉴定但存在比较严重安全隐患的水库和列入国家要求近期实施除险加固规划内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任务,全面提高广东省防御洪、旱、风等灾害的能力。同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治理山体滑坡和山塘、小水库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应按照“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五位一体的建设理念,使工程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历史与人文特色、房地产开发、交通物流、环境整治、休闲旅游相结合,努力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
3.总体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每项工程要采取“登报公告,限期完成,逐宗验收,合格销号,激励先进,警惩后进”的工作方法,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分批逐年实施,确保“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五年基本完成”。要统一规划标准,更新设计理念,加强监督管理,注重综合效益,通过“市县筹资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方式,力争把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成为工程建设好、运行调度机制好、环境保护好、管理体制好、工程效益好的“五好”工程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两优”工程。
二、实事求是,分类推进工程前期工作
4.针对各地区、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工程前期工作。对提高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以及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县(市、区)城市防洪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下文确定的审批方式加快审批;对应暂缓实施或不适宜提高防洪标准的工程,由当地政府报省城乡水利防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对超出原批准实施方案规模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设计复核,提出意见尽快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凡涉及因超出原批准实施规模而需增加省补助资金的项目,由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审定。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确保在2006年全部完成上报工作,争取早日批复建设。除按规定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前期工作任务要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并全面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各地要按照水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多方论证,提高设计水平,实现工程的多功能结合。要认真学习推广东江―深圳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落实到项目法人,分解到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6.强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前期勘察设计任务,采取委托招标的形式选择参建队伍,把每宗工程建设成为安全、优质、文明、高效的工程。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做到项目完工一宗、审计一宗、验收一宗、销号一宗。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
7.统筹可支配财力,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压缩行政性支出,严格控制脱离财力实际的市政设施及形象工程建设,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大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投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等各项水利规费,并重点用于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减免、降低或不按规定征收各项水利规费。按照2006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尽快制定省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8.整合公共资源,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拍卖、“以地换堤”、河砂开采权招标、水面养殖、工程冠名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增加工程建设投入。要充分发挥社会办水利的优良传统,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吸引民资投入或发动社会募捐,广辟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金融单位要大力支持工程建设,调整信贷结构,落实以水利规费收入权益等作担保贷款,积极支持“统借统还”用于工程建设的贷款办法。
9.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的督促力度。为激励市、县积极筹集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省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水利基建投资省级补助计划时,按年度确定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市县上年度自筹资金到位率次序等情况安排省补助资金,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率高的市县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要建立市县自筹资金到位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办每半年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市、县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自筹资金不落实或筹措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10.按照财政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从2006年起,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所属市、县(市、区)财政设立的水利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地级以上市所属工程,其财政性建设资金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市、区)所属工程,其财政性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11.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各级监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关口前移”;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稽查审计组,对每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回督查,加强对工程概算执行、资金支付、工程结算的审计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安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圆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2.切实加强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签订责任书,坚决做到“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下级政府要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全面报告建设情况,上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对按时、优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13.进一步健全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研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真正发挥作用。水利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建设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进度;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和安排好建设资金,建立水利年度计划安排协调机制,确保每年的水利资金安排计划在上一年的11月份前下达。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协调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和有关拆迁补偿工作。组织、检察、监察、审计、交通、农业、环保、林业、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支持工程建设。
14.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要大力推广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工作不到位的落后典型要给予曝光或通报批评。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积极营造政府、社会互动的良好氛围,确保圆满完成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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