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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04
  • 【生效日期】200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对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在各省(区、市)认真推荐和严格评审的基础上,教育部决定授予万平等1810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张淑荣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继续努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使命,爱岗敬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努力成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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