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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104号
  • 【发布日期】2007-12-12
  • 【生效日期】2007-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至2006年底,全省共培育和扶持了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36个,总资产65360万元,总收入198091万元,合作销售农产品298万吨,成员总数17万人,带动农户128万户,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合作组织数量偏少、规模不大、示范带动能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经济效益。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妥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力争至2013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00个,基本覆盖全省每一个乡镇;专业合作社带动200万户以上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重点培育100个以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培育30个以上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发展10个以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典型示范

实施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省培育200个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

三、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积极争取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各项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作。

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五、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家规定享受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

对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鼓励和引导城市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对接工作,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和完善组织章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工商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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