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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7〕306号
  • 【发布日期】2007-09-13
  • 【生效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7〕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救灾分级负责制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各县(市、区)应切实承担起救灾责任,坚持自救为主,上级补助为辅,动员和组织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要切实落实救灾预备金制度,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当县(市、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可以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与救灾无关的救助。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因灾造成公共服务设施损毁后的修建补助;(5)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允许向当年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认真做好救灾款的申请、分配和发放工作

1、严格按程序上报灾情。遭受自然灾害并要求上级给予补助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向市政府报灾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救灾资金补助报告的内容按闽政办[2003]73号文件规定。

2、规范救灾款物发放。救灾资金的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房屋间数、成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缺粮需救济人数,以及救灾资金补助额度等相关因素为依据,合理分配救灾资金。各县(市、区)接到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属于救灾应急款的,县级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灾害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县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乡镇民政办应在县救灾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30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救灾资金。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帐。

3、救灾款物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乡镇发放救灾款,应先由民政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标分配到村的意见,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分配到村的资金,应由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确定救济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五日内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出具取款凭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指定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督支付。村委会评发救灾款,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发放对象、原则和救灾款数额,公开救济对象名单和救济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4、救灾款实行专款专用。救灾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一般不直接发放现金。各乡镇都要在财政所(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或民政办设立救灾款专户专帐,建立健全领款、拨款、报销制度,做到手续完整、帐务清楚,对不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救灾款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

在重灾年份,除了中央、省、市下拨的救灾款主要用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各县(市、区)也应从地方财政中列支部分资金,并将募集的捐赠款与救灾款捆绑使用,重点用于灾民住房重建。各地要根据灾民受灾的轻重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重点是帮助全倒房户和特困户、重灾户恢复重建和安排好基本生活。县级民政部门要检查乡村两级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到户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跟踪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以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乡镇发放救灾款要跟踪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进行抽查。检查主要查帐目、使用范围和落实到户的情况。对救灾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

2、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收到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关于救灾资金的拨款文件后,于一个月内将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和财政局。

3、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截留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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