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9号
- 【发布日期】2006-05-17
- 【生效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内容丰富、方便实用、优质高效、不断适应新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在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适应需要,注重实效。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的形式,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方便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第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从省情出发,从实际效果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提高。按照城乡有所区别、大中小城市有所区别、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所区别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开展,不搞一刀切。
第三,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地名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研究制定有关工程的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提高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体现地名的文化品位,适应先进文化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现有资源,发挥整体效益,走社会化服务之路。
二、主要任务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主要任务包括: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地名规划专项事务、数字地名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一是补充完善《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力争形成符合山西实际的地方法规;二是全省各市3年内都要制定颁布切合本地实际的地名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依法理顺管理体制;三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法规体系。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逐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2005年完成10%的地名设标任务(设标重点是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我省确定的建设部小城镇试点镇);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每年度完成30%的地名设标任务,全省争取4年内完成县、乡(镇)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2009年进行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各级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我省确定的建设部小城镇试点镇,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我省的地名规划要和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已完成城市建设规划的地方,要率先开展地名规划,尽快将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暂用地名进行科学命名,2006年6月底完成城市地名规划;未完成城市建设规划的地方,要和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地名规划,2007年底完成城市地名规划;全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从2005年开始实施,2008年完成。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建立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依托地名数据库,借助电信、网络等媒介,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在2005年完成11项录入任务的基础上,2006年上半年组织交叉检查验收工作,下半年抽调技术人员集中修改完善,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并完成上报任务;太原市的地名信息化建设,要当好全省的排头兵,要跻身全国省会城市先进行列。
三、工作经费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启动相关服务项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实行分级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提出财政立项和经费方案。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四、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全省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4个专项事务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启动和实施工作。
附件: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范堆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茂设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景龙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何子义省民政厅副厅长
胡双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润省交通厅副厅长
廉兴有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锦生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李秀英省工商局巡视员
王国强省质监局助理巡视员
张存登省物价局副局长
刘茂先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何子义(兼)。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