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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304号
  • 【发布日期】2008-10-21
  • 【生效日期】2008-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8〕304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关于“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的精神和省政府闽政〔2007〕32号关于“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求,制定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2008年底前,龙岩中心城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报名工作安排在10月下旬,审核、住房档案检索和公示工作11月底前完成,住房补贴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争取春节前安排莲东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

二、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两倍以内,即本年度为390元/月(含390元/月);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

1、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本年度人均月收入为195元(不含)―39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实物配租按房源类型对应家庭人口数等条件分类,通过评分摇号实行轮候。当年未安排实物配租的家庭,先行发放租赁补贴。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持有《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3、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对拥有住房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区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

5、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审核。材料备齐后,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改办。

1、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住房面积核定。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有二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家庭有无私房的认定以家庭成员是否持有房产证、土地证为准。市房改办应进行房改房档案和房产发证档案检索,以核实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3、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低保家庭由区民政局认定。

(三)公示和登记。

1、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房地产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六、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是:市、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七、组织保障

市建设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中心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安排拨付保障资金;市房管局负责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并承办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新罗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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