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
- 【发布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四季度特别是11月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继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炸药燃烧等特别重大事故之后,11月25、26两日,黑龙江、云南、山西又接连发生了3起特大或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地区发生1起道路交通特大事故,死亡20人。上述4起事故共造成10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多人受伤。通报如下:
1.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发生,已发现21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低瓦斯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年。因采矿许可证到期,今年9月被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但停产整顿指令没有得到执行,继续违法进行生产。该矿井下有5个作业点,多头掘进,并违法开采保安煤柱。25日上午10点30分故障停电,只撤出了部分人员。下午13时来电后,人员重新入井。初步分析是停电后造成瓦斯聚集,在恢复通风时违章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矿长逃匿。
2.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5日下午17时发生,造成32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该矿证照不全,仅持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该矿今年1月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公告关闭,后由云南省曲靖市用置换的方式改为保留矿井进行改造,未办理相应核准手续。今年3月2日和11月2日,富源县煤炭局先后下达停建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非法组织生产作业。其年产规模15万吨,井下掘进头多达十多个,局扇严重不足,串联通风,以掘代采。
3.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6日20时发生,当班井下共有32人,事故发生后8人自行脱险,24人遇难。初步了解,该矿设计规模年产5万吨,为资源整合矿井,核定为15万吨/年。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今年2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但该矿仍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前供电系统停电,没有及时撤人,启动自备发电机送电后违章放炮作业发生爆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地区若羌县境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月24日凌晨5时,青海省循化县一辆大卡车在行至新疆巴州若羌县阿尔金自然保护区内时,发生翻车事故,车上搭乘的20人死亡、4人受伤。
初步了解的情况表明,上述4起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都是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造成的,伤亡惨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这几起事故以及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表明煤矿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
一是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以及10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1月7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等,均属这种情况。有的是关闭之后死灰复燃,有的是无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停产整顿指令。一方面是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肆意妄为,挑战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情节十分恶劣;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确实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二是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非法违法生产。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就是一个恶劣的例子。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分别在《人民日报》和地方主要媒体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又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且继续非法生产,酿成特别重大事故。据查,此类矿井曲靖市还有多处。这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不能容许的。还有一些本应关闭的煤矿,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不少省(区、市)都有这种情况,成为吞噬生命的事故源。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能力之实,暂时掩盖了矛盾,埋下了事故隐患。发生“11.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是被当地列为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关证照已暂扣,仍继续违法生产。10月份以来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这样的核定,使非法变成了合法,隐患更为严重,无异于鼓励煤矿冒险生产,纵容不法矿主继续以矿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一些小煤矿核定能力提高后,势必依靠增加作业人数、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提高产量,埋下了更大隐患。
五是安全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矿井供电、通风管理问题突出。发生“11.25”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停电长达两个半小时不撤人;发生“11.26”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停电约10分钟没有及时撤人。以掘代采问题严重。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井下十几个作业点,事故发生后涉难人数不清;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多头掘进,违法开采保安煤柱。一些国有大矿的安全基础管理仍然很薄弱,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工作不落实。
六是一些煤矿“三超”问题突出,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关闭之前超产冲动强烈。由于煤炭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一些煤矿不顾安全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特别是一些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利用最后的机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生产,发生事故的几率大为增加。
上述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存在的巨大差距和潜伏的各种隐患问题,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隐患四伏而熟视无睹,严重违章却习以为常;形式主义突出,报喜不报忧,整顿关闭和隐患治理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要深刻分析影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多发的各种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年底工作越忙、越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对国有重点煤矿和较大规模的乡镇煤矿,地方政府要派出驻矿督查员,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
(二)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各单位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煤矿业主和广大群众了解国家政策,认清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必然发展趋势,认识到晚关不如早关,早关不如快关,早关闭早主动,把三年关井任务往前赶;二是要对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按16种应关闭类型,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一次核查,对号入座,该关的要全部列入关闭名单,坚决关掉;三是关闭名单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快工作进度,抓紧付诸实施,总局已要求各省今年第一批关闭名单11月底公布,请各地抓紧办理;四是要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五是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研究、采取关闭取缔合法煤矿的地方性政策,探索建立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退出机制。
(三)严格矿井能力核定,坚决把虚高的核定能力压下来。要认真总结吸取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严肃认真地组织好能力复核结果审查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再次明确审核的重点和具体要求,纠正当前在核定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四证”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而应列为关闭对象;扩能项目没有经过核准,没有正规设计的一律不予认可;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一律以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剩余可采储量开采年限要符合设计规定;瓦斯抽排能力没有提高的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采用落后生产方式的煤矿要淘汰,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矿井生产环节和设备要达到安全标准,扩能不能降低设备的安全系数等。中介机构要认真负责,凡提供虚假资料的要依法处理。
(四)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紧张起来、行动起来,严防、严查,盯紧、盯牢。从现在起到年底,是煤矿安全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要害时期。危急关头,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紧张起来,立即行动起来,超常规抓工作。
一是要严防“三超”。要坚持“安全高效”,真正落实“安全第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现场监督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是要严查建设、整合矿井。今年以来,基建、改扩建、整合矿井事故占煤矿事故的35%。要增加对这类矿井安全日常检查、执法监察的频率,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要盯紧已经列为关闭对象的16种类型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在关闭之前的违法生产、超产冲动。
四是要盯牢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当前,尤其要盯住煤矿“一通三防”、井下停送电和停送风这个关键,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瓦斯超限或停电之后必须立即撤出全部人员;恢复送电、送风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要与当地供电部门加强协调,保障系统供电。要督促煤矿落实瓦斯等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
(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深刻吸取新疆境内发生的“11.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违章拉人载客。11月21日,黑龙江哈尔滨双城市的一辆运送小学生的车辆发生车祸,造成8名学生死亡、7人受伤。该车驾驶员没有资质,长期非法运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排查整改,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运营人员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和违规违章行为,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运输户和运输工具进入城乡公交市场;加快落实今年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六)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批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新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刑峻法、重典治乱。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查处结案。各地要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总局拟于12月中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今年查处结案的特别重大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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