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确保我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少雷电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雷电灾害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气象灾害之一,被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随着城市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我市雷电灾害发生的频率、次数和严重程度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全市发生雷击约130多次,造成灾害的有80多次,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雷电灾害已经引起我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因此,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造成安全事故,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洛阳的高度来认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万无一失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尚朝阳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发改委、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气象局、文化局、法制局任成员的洛阳市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处理全市防雷减灾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为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建立机制,编制预案,确保防雷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防雷减灾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负责组织编写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切实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认真编制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组建工作队伍
防雷工作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雷业务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按照“三会”(会讲、会写、会干)和“三懂”(懂法规、懂标准、懂操作)的要求,定期举办防雷培训班,并聘请省内外防雷专家授课,不断提高全市防雷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做到防雷工作人员100%持证上岗,努力组建一支作风过硬,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防雷工作队伍。
五、规范管理,排除隐患,切实提高防雷安全水平
《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有关行政许可,《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气象条例》也明确要求防雷工作应实行规范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在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禁止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业务。
(二)防雷装置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防雷技术规范和设计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七)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保护装置的检测。
(八)严格执行《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制度(试行)》(豫气产发〔1998〕20号)和《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见《河南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手册》第六部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工作制度和雷电灾情档案。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重大雷电灾情或年度雷电灾情,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九)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市政府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将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六、加强检测,重视科研,促进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雷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防雷科研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对全市雷电科研业务作出计划和部署,积极承接气象系统和地方有关雷电科研项目,不断加强雷电防护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要组织研究利用我省已建好的闪电定位仪系统进行雷电监测,结合雷达和卫星云图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建立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业务流程和雷电预警预报系统,适时开展并向社会发布雷电危险等级、雷电演变和移动趋势、雷电强度特征等雷电预警预报。进一步提高我市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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