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技装〔2007〕4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4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煤矿重大隐患,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监察的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并开展以下内容的专项监察:
1.通风系统:重点监察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
2.瓦斯先抽后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重点监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瓦斯先抽后采,做到不抽不采;瓦斯抽采率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机构和队伍是否健全。
3.瓦斯监测监控: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传感器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产煤县(市)是否实现区域联网,是否建立安全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传感器调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4.设备安全性: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提升、主通风、排水和空压机等重要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是否在井下使用农用无轨胶轮车。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
5.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了责任、计划、资金,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了整改。
三、专项监察工作要求
1.加强对专项监察工作的领导。四季度是煤矿瓦斯事故的多发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监察力量,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工作。请各单位将专项监察具体工作方案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2.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专项监察工作,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选择辖区矿井数3%~5%的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已组织或正在进行专项、重点监察的,可将此次专项监察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监察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工作情况,形成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报告。
3.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在专项监察过程中,各地要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生产和存在重大通风瓦斯隐患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止生产。
4.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专项监察情况,填写煤矿瓦斯治理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连同专项监察总结报告,各一式三份,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下旬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联系人:史宝中
电话:010-64464024
电子信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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