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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88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 【生效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4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农业法执法检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90号)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通知》(甬人大常办〔2009〕13号)的部署和要求,为配合搞好这次检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性

开展农业执法检查,是人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大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完善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增进农民群众利益,加快推进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积极配合人大做好各项检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执法检查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建立农业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是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绩效情况,着重检查扶持农业生产性的投入情况,同时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着重检查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标准农田建设的情况,既要检查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数量,又要检查农田的质量。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着重检查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的情况。

(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情况。着重检查贯彻实施省政府《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有关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抓好以上四个重点内容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对当地突出的农业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明确步骤,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一)制订方案(4月2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4月14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和本通知精神,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二)开展自查(4月25日至5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5月20日前,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接受检查(5月下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落实(6月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反馈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做好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检查准备。

四、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搞好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农办、农业、林业、渔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把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深入开展普法学习和宣传。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全面了解执法检查的内容、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和落实法定职责,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群众熟悉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认真查摆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实事求是地报告执行《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虚心接受检查组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要结合实际开展自查,逐一查摆突出问题,并作深刻细致的梳理分析,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切实抓好整改。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逐一落实,整改到位。对没有依法落实《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整改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建议,逐步加以解决。对农口部门在执行法律中遇到的困难,要认真帮助解决。同时,要结合这次执法检查活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抓好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立即废止;对需要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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