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3-27
- 【生效日期】2008-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贯彻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贯彻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核安函〔2008〕18号)
各有关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已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近期,我局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表明:大部分持证单位基本能够遵守核安全法规、许可证条件以及我局相关管理要求,但仍有少数持证单位存在违反核安全法规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持证单位存在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设计和制造活动以及违反许可证条件的情况。
二、部分持证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提交单位年度报告、单位重大情况变动报告、活动准备情况报告以及活动重要情况通报,违反了报告制度的要求。
三、部分持证单位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性、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设计和制造活动中存在不满足核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的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提出以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各持证单位应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许可证条件以及相关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的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各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中报告与备案的要求按时向我局提交各类报告与备案材料,未提交相关报告的单位应及时补交。
三、各持证单位要按照以上通报的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我局将在后续的监督检查活动中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持证单位应切实有效运转核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同时应不断提高全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和质量意识,尤其是领导层对核安全和质量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从根本上确保国产化设备的质量。
五、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核设备持证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及许可证条件的规定,认真查看持证单位的许可证范围,禁止超范围签订合同,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质量监查、监造和验收等工作。
我局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核安全法规及相关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