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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加深,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我省就业局势,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当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增长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统筹做好企业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紧密结合我省6个领域、33个方面、6500亿元重大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增长。在安排和实施这些投资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的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吸纳就业的人数,提出招用工计划。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特别要就地就近安排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做好用工招聘、职业培训和相关政策落实。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扶持创业就业相协调。在制定我省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时,要注重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项目吸纳就业。要统筹城乡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除给予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外,再给予岗位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每招用一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六)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改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七)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八)抓紧落实我省已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发放培训、岗位、社会保险三项补贴等政策,引导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九)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一)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对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继续开发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公共设施看管、治安巡逻、计生协管、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大龄失业人员、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十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3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四)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按规定落实对复员转业军人的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培育和完善覆盖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和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或劳务输出补贴。
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六)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帮助待岗职工提升转业转岗能力。开展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帮助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组织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帮助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延长预备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加强重点人群创业培训,帮助一批有创业条件、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搞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已掌握一定技能且有继续深造意愿的人员开展职业资格提升性培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意见,整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
(十七)发挥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业参加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定单式” 、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支持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采取扩招形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对新招人员实施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或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十九)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落实各部门责任,共同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十一)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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