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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徽省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皖政办〔2008〕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确保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的统一部署,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环境保护部等8部门制定的《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为重点,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有关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440个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涉铅、化工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以及200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市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重点开展巢湖、淮河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巢湖、淮河流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巢湖、淮河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巢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2008年6月底后,巢湖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巢湖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省政府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市、县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涉铅、化工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进展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国务院八部门将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各地也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严格做到“六个明确、三个到位”,即明确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地每周要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省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于7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底)
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底、9月底和10月2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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